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日前淮安区路政大队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已对该处广告牌依法进行拆除。图为拆除广告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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