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布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设施意外坠落由设置者担责

发布日期:2013-04-18    【字号:  
昨日(17日),省政府发布《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等地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意外坠落该由谁负责?《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广告设施被拆可获得赔偿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需要缴费?如需强制拆除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规定》明确指出,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规定》还指出,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合法的户外广告设施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规定》明确,做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强制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设施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

户外广告一般裸露在外,经过长年累月的日晒雨淋,容易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残损等现象,这不仅影响设施整洁、完好、美观,还会威胁社会安全。《规定》明确指出,因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广告设施设置者买单。

《规定》指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设施上公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且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当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向设置者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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