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杜晓
“为了广泛有效地禁止烟草广告,应当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十八条,履行公约中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条款,严加禁止在所有媒体,尤其是各种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营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博士王帆说。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但在广告法第十八条中,并没有对烟草新媒体营销作出明确的规定。
“烟草企业采用新媒体营销争夺受众、诱导消费,凸显我国烟草广告制度的缺陷。”北京律师王惠娟说。
去年年底出台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已经提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媒介和场所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图书、音像制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
中国控烟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我国在2005年10月11日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第十三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生效五年内实施并全面推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但我国禁烟立法进程推进缓慢,各地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国家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切实保护公民健康,保障社会利益。”上述负责人建议。
(转自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