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户外广告法》实施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户外广告管理基本上依据的是明治44年(1911年)颁布的《广告物取缔法》。日本也曾经历过大规模拆除、整治、取缔的几个严打时期。
在江户时代(1600-1867)末期,随着美国叩关,外来语的进入对日本传统形成了冲击。欣欣向荣的明治维新之下,伴随的是喧闹中的杂乱无章,尤其是1903年大阪市劝业博览会之后,广告板眼花缭乱,毫无秩序。
新秩序往往在大破坏之后形成。日本战后,新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进行全面修订,《户外广告法》在1949年也被制定出来。虽经多次修改,但针对不断出现的违章行为,“可采取简易强制手段”始终是一大特色。期间甚至出现过1951年东京都警视厅实行的一次大规模取缔行动——当时拆掉了12000件户外广告——但整体上开始走向制度化。
2004年,日本对《户外广告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综合性法律《景观法》,这两部法律外加确保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空间的《城市绿地保护法》,构成了日本的“景观绿三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的广告牌管理是和环境保护紧密相连的。
《户外广告法》修改的版本主要体现在:配合景观规划,强化村镇责任,保护重要建筑,同时严厉打击违章行为,另外还创立了户外广告业注册制度。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功能性、审美性和经济性。由于台风、地震频发,对广告板和广告塔也增加了安全性的要求。
在户外广告的具体设立中,与景观的协调配合是广告设立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软环境的重要性被大大强化,其形式、尺寸、色彩、照明、材料都要经过反复斟酌。屋顶广告有高度和面积的规定,墙面突出式广告对突出宽度有限制。由于日、本宪法中对私产的保护,宽度一般限制在建筑墙面和官民分界线之间。
日本法律多,管理手段也成熟,但在中国很多城市发生过的一夜之间街道大变样的例子,在日本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和中国“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不同,日本政府治理的万能法门就是:沟通、再沟通。在日本各个城市,几乎都有相应的协会投身到景观建设、监督中,这些协会和成为沟通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
以福冈市为例,福冈非常注重对普通民众的教育,针对普通市民的讲座、学术会议层出不穷,这里也拥有最多的景观咨询顾问。
即便是在广告交通车的处理上,福冈也采取了“一年试用、满意转正”的保守方法,为此还成立了由三名专家、一名行政、一名巴士协会人员共同组成的公平审查委员会。